鄂公管文〔202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鄂公管委发〔2022〕1号)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一网通投”,现将《开展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4月25日
开展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一网通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对标先进地区关于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的经验做法,实现企业在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参与招投标活动,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
二、试点范围
充分发挥“先行区”示范引领作用,在前期调研沟通的基础上,选定宜昌市,荆州市本级及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钟祥市为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交易<采购>中心)使用的电子交易系统为试点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一网通投”试点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应加强协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工作任务和实施安排。实施方案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任单位: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5月10日)
(二)调用电子执照功能
各试点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采用直连方式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交互和功能调用。试点平台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支撑电子招投标前置系统,实现基于电子营业执照信息共享、身份认证、电子签章和文件加解密等功能接口的调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协调,协助试点平台对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协调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按期完成系统对接任务。(责任单位:试点地区市场监管局、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6月30日)
(三)优化主体注册方式
试点平台对照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库数据集,通过调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功能,简化投标企业交易平台注册过程,实现企业注册时营业执照信息免填报;通过调用电子营业执照相关功能,实现企业投标时营业执照免提交。(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7月30日)
(四)改造电子签章功能
试点平台通过对电子交易系统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开标、专家抽取申请等各个环节进行改造,实现应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和盖章。(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8月30日)
(五)改造文件加解密功能
试点平台通过功能改造实现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对投标文件进行加解密。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供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加密、模拟解密功能,在开标环节提供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解密功能。解密时应注重及时性,避免因延迟解密对投标企业造成损失。(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8月30日)
(六)完善配套措施
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应加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指导,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指导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和负载能力,加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服务实时运行保障。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编制并公布操作手册,方便企业使用。(责任单位: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8月30日)
(七)测试、上线及日常运行
试点平台完成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测试,完成系统相关功能改造后上线试运行。及时反馈、协同解决试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使用效果评估。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技术支撑,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在试点平台电子招投标活动中,原有CA数字证书和电子营业执照并行使用,方便企业自主选择。(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交易<采购>中心;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和省交易(采购)中心加强全省统筹,进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试点地区应加强对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系统建设或改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力保障试点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任务安排和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汇总试点进展情况后及时向省优化营商办报告。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注重效果评估。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主动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地区应及时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提炼经验,促进成果转化,为全省复制推广奠定良好基础,推进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