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商业用户瓶改管工程(EPC)(HBNX-202607SZ-010001001)资审文件公告 | ||||||||||||||||||||||||||||||||||||||||
招标编号:HBNX-202607SZ-010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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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 咸安区商业用户瓶改管工程(EPC) (项目名称)已由 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咸安发改审批字[2026]22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上级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咸安区辖区内 建设规模:拟建的咸安区商业用户瓶改管工程涉及商业用户6053户,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铺设dnl10埋地管1816m、dn90埋地管7718m、dn63埋地管15136.5m,安装埋地PE球阀220套;安装D159无缝钢管908m、D108无缝钢管9080m、D89无缝钢管11047m、D57无缝钢管7871.5m、D32无缝钢管7871.5m;安装DN50镀锌钢管22397m、DN40镀锌钢管4840m、DN25镀锌钢管80957m;安装燃气调压设备600套、电磁阀6053个、报警器6053套、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6053根、球阀(立管及户内)16240个、计量设备6183台、安全监测装置2200台/套;道路破除及恢复13782.5m²,同时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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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工程是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的EPC总承包。招标包含初步设计范围内全部内容的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等。(1)工程勘察是指:包括且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所需的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2)工程设计是指:包括且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跟踪服务、配合专家评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设计,并参与各个环节的验收。(3)工程采购是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该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等。(4)工程施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实际工作范围如有调整最终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标段划分:共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8月 合同估算价:10642.7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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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2.3.1本次招标投资金额为10642.71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977.92万元,工程勘察费22万元,工程设计费136万元,预备费506.796万元;
2.3.2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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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标段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3.1.1申请人须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申请,指联合体各方);
3.1.2申请人须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 ①设计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设计方):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GB1 级(公用燃气管道)》;②勘察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勘察方):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③施工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施工方):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贰级)及以上资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公用管道安装GB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公用管道安装GB1)”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业绩要求:申请人近五年(从申请截止日往前推60个月)内至少承接过下列业绩之一:①1项合同金额≥9000万元的燃气工程总承包业绩;②1项合同金额≥9000万元的燃气工程施工业绩;③1项投资金额≥9000万元的燃气工程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3.1.4人员要求:①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其中注册建造师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并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②拟派勘察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③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④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
3.1.5申请人其他要求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录一: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2本标段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2)组建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资格预审申请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4)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勘察或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资格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3 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相应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5其他要求: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详见预审后招标文件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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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资格预审方法 | ||||||||||||||||||||||||||||||||||||||||
| 本标段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 ||||||||||||||||||||||||||||||||||||||||
|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若为联合体申请,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7月11日至2026年07月1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申请标段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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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 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7月21日 09时00分 6.2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申请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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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上发布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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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政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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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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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