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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湖北评标专家入库、履职、监管有了新依据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25-12-04 11:15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评标专家和省评标专家库管理,近日,省发改委印发了《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管理细则》共六章39条6个附件,从操作层面,按照“集中建设、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在管理架构、具体标准、操作流程、共享使用、风险管控、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尤其突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抽取使用、履职考核等关键场景,健全了全周期管理的实现路径和具体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履职,严格省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提供了制度支撑。

《管理细则》以问题为导向


《管理细则》针对评标专家履职中存在的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等严重制约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发挥的问题,提出了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逐项细化完善了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了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积极推动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评标质量和公正性。


《管理细则》针对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的不精细、不规范、标准不高,以及部分专家素质与招标投标项目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出了规范评标专家选聘,细化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明确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流程;强化了省评标专家库管理责任,明确省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依法组建,取消交通和水利行业库,评标专家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承担在本地登记的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

《管理细则》强化全周期管理


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管理细则》作了4点规定。


1.明确管理职责,厘清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区分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解决评标专家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


2.创新管理方式,对评标专家档案的记录实行电子化,按照评标专家入库前后的不同需求分别开展教育培训,实施评标专家履职情况“一标一考核”,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管理的精准性实效性;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每个聘期为5年,续聘需按照入库标准重新进行审核,建立年度调整、日常调整、自愿退库等多种动态调整机制,破解评标专家“只进不出”问题;


4.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不法行为。

《管理细则》力求务实创新


《管理细则》明确省发改委、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


明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推行席位制评标,统筹使用本地评标专家和评标席位资源,解决县(市、区)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


明确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并对评标专家抽取操作实施在线监测预警;


明确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手机APP操作,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明确评标专家抽取规定,从场所、人员、步骤等全方位进行规范,消除操作和执行环节的漏洞,健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机制;


明确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未响应评标的百分率达到100%且拒绝参评次数5次及以上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继续聘任;


明确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后,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省评标专家库。


转载: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记者:喻敏

通讯员:何野

编辑:王立源

责编:何习文、姚盼

审核:敬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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