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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发改规〔2025〕3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评标专家和省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配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承担在本地登记的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
上述单位统称为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四条 本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二章 评标专家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68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级职称专家数量不足的地区,前款第(二)项中“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取得中级职称(含对应的职业资格)满8年,由本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执行。
稀缺领域专业人员的特殊条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九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材料的扫描件或图片: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最多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进入第2个聘期后最多填报4个二级专业类别、12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审核、培训、入库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采用评审方式对本地申报人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对拟入库专家开展入库培训测试,确认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条件,并在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完成入库审核流程。市、州下辖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评标专家审核、入库培训测试过程及结果材料应当存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5年,每个聘期的第5年12月31日为届满时间。
省发改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前半年对聘期即将届满的专家进行短信提醒,并开放续聘申请通道。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继续聘任的专家不再开展入库培训测试。
对于未提交续聘申请或者经审核不再继续聘任的专家,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向评标专家推送其响应抽取参加评标的信息。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未响应评标的百分率(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直接拒绝、响应后未参加等拒绝参评次数除以被抽取邀请总次数乘以100%)达到100%且拒绝参评次数5次及以上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继续聘任。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省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线组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
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评标专家抽取岗位,明确工作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设置独立的抽取场所,配备监控设施、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构建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类别、具体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
运行服务机构抽取岗位工作人员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或者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工具接收前款所列信息,补充设定专家签到时间和请假联系电话后,完成抽取。
抽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压缩评标专家路途时间,不得设定不一致的远程异地评标主场和副场专家签到时间,因未能及时完成抽取需更改签到时间和补抽的情形除外。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自动抽取。运行服务机构采用自动抽取的,应当明确流程节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组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所需专业类别的待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得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待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上一级专业类别或者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信息。因特殊情况采用线下方式提交的,应当存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确定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后,出现下列情形不能参加或者不能完成评标的,应当进行补抽:
(一)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在签到时间1小时前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手机APP履行请假手续的,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按照原抽取条件自动补抽,并向抽取岗位工作人员反馈情况。
(二)出现签到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电话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视同放弃此次评标)、依法回避等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抽的,由抽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操作。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工作、生活、健康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履行请假手续。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提前销假或者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运行服务机构推行席位制评标,统筹使用本地评标专家和评标席位资源,解决县(市、区)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升组织效率和评标质量。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运行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承担评标专家的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档案记录实行电子化,教育培训分为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分为评标履职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动态调整分为停止抽取和调整出库。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省发改委每年度组织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安排不少于5个学时的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及测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履职考核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和运行服务机构实施的现场考核组成。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在参加项目评标活动中,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自收到处理结果5日内,按照文书载明的信息,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湖北省评标专家监督考核表》(附件5),并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文书载明的信息未明确该违法行为是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按一般情节录入。
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实施评标现场“一标一考核”,并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附件6)。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未及时更新回避单位信息、迟到超过30分钟、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当记录;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报告后,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履职考核结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每年12月31日清零,并按照以下规定运用:
(一)被记录1次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其进行短信提醒或者行政约谈;
(二)被累计记录2次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按照1次严重情节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停止抽取其参加评标6个月;
(三)被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1次严重情节按2次一般情节累计),按照1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四)评标专家在1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按记录次数累计。
第二十九条 年度履职考核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12月31日截止,不足一年的按一个年度计算,考核标准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被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或者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二)除不合格的外,其他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
第三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预警信息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并对评标专家抽取操作实施在线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履职考核结果和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结果、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入库后,除年龄因素外,评标专家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截至每年3月31日达到或者超过68周岁的评标专家,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由省发改委将其调整出库。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书面申请的扫描件或图片。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接收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后,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省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活动后,应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开具本次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并将电子发票交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电子发票后10日内,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评标专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北省评标专家申请书
2.湖北省评标专家推荐书
3.湖北省评标专家承诺书
4.湖北省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5.湖北省评标专家监督考核表
6.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
附件1
湖北省评标专家申请书
XXXXX(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我申请加入湖北省评标专家库,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不得入库的情形,并对以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专业背景与经验
三、申请理由
如获聘入库,我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带头执行《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恪守诚信、严格自律,认真履职、公正评标,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贡献力量。
申请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为申请人登记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附件2
湖北省评标专家推荐书
XXXXX(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现推荐我单位XXX同志(申请人)入选省评标专家库。
XXXXX(推荐单位)是XX省XX市(所属部门)公办本科院校(单位性质)。XXX同志自XXXX年起在我单位工作XX年,XXXXXXXXXXXXXXXXXX(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工作成就、专业能力等情况)。未曾被其他单位开除过公职。
XXX同志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后,我单位将加强与贵单位的沟通衔接,加强履职、奖惩、职业资格等信息共享,对其履职中的违规失信行为同步处理。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为申请人登记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附件3
湖北省评标专家承诺书
为了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树立评标专家诚实守信的形象,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廉洁履行职责,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二、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和服从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未被开除公职,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六、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七、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不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
八、不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不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配合处理异议、投诉;
十、因参加评标活动出现身体突发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导致伤亡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处理。
承诺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北省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一、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费(税后)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应当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费
(一)评审费按评标的工作时间计酬。评标计费起始时间为评标专家签到时间,结束时间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的时间。基准时长为2小时,评标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增加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审费执行下列标准: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4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隔夜评标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费用(评标时长超过8小时且连续的,8小时以后应当重新计算费用)。
三、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费中。
(二)跨省、市参加评标的,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标专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招标人可拒绝报销不合理的交通费。
四、误工费
(一)评标活动因故改期的,对按照原定时间地点已到达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按200元/人的标准支付误工补偿;评标活动因故改期,导致按照原定时间地点已到达的评标专家误工1天以上的,招标人除按照原约定承担交通费用外,另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误工补偿。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和副场均适用前款规定。
(二)到达评标现场后按规定主动回避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按200元/人的标准支付误工补偿。
附件5
湖北省评标专家监督考核表
项目名称: 评标(评审)地点:
项目编号: 评标(评审)时间:
|
序号 |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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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严重情节 |
特别严重情节 |
||||||
|
有 |
行为代码 |
有 |
行为代码 |
有 |
行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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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某某某 |
123456********789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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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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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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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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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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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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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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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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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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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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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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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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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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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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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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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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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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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逐人填写考评结果(●表示有该行为,○表示没有),并对应选择省评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所列行为代码。
2.附相关文书(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原件的扫描件或图片。
年 月 日
附件6
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
项目名称: 评标(评审)地点:
项目编号: 评标(评审)时间:
|
序号 |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现场违规行为 |
|
|
有 |
行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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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某某某 |
123456********7890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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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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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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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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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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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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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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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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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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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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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逐人填写考评结果(●表示有该行为,○表示没有),并对应选择省评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所列行为代码。
2.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图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