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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安居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三期)(ESLF-202411FJ-011001001)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15:04:3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来凤县安居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三期)(ESLF-202411FJ-011001001)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SLF-202411FJ-011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来凤县安居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三期)已由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06-422827-04-01-986347)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来凤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来凤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路达胜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来凤县
    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996.6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156.18平方米,包括保障性住房14937.66平方米,共204套,商业494.67平方米同时进行配电房及消防用房、停车位、充电桩、电梯、绿化景观、道路及场地硬化等工程建设。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2.2.1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项目的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各阶段评审及相关费用、配合施工图审查、开工到竣工的驻地配合服务、竣工图绘制、工程变更和优化调整、施工全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及质量保修阶段的配合、二次深化设计等后期服务,并且满足招标人各项功能性要求并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及验收合格标准;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含中间成果和阶段性成果)。2.2.2施工总承包内容: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施工总承包(含各类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临时道路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配电工程,以及配合完成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馆工作,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工以及相关的配合服务等工作,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红线内外的临时设施和场地恢复及竣工验收等;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10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1-01
  合同估算价:106688500.00元
  2.3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3.1.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2)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联合体成员(任何一方提供均可)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应具备至少一项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3.1.3投标人须配备项目建设管理团队(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项目总负责人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2)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3)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4)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5年以上(含5年,以职称证书批准时间为准)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验。(5)以上所有人员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书面承诺函,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司按实际年度提供(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3.1.5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记录(逐项查询并将结果截图加盖公章,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②承诺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3.1.6根据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投标人未出现“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人应作出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3个,且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自行确定,由牵头人负责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2.2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和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被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www.esz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年12月11日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6.1招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CA数字认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相应项目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 6.2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认证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 6.3主持人按照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虚拟开标大厅”进行在线开标。注:具体操作步骤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恩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以保证线上开标流程顺利进行。。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f.eszggzy.cn/lfweb/)、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异议联系人:郭先生
  异议联系方式:13477888891
  备注:
  招标人:来凤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来凤县翔凤镇油码头路2号
  招标人邮编:445700
  招标人联系人:郭先生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13477888891
  招标人电子邮箱:
  招标人网址:
  招标人开户银行:
  招标人银行账号:
  代理机构:湖北路达胜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地址: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时代MALL写字楼0802号
  代理邮编:445000
  代理联系人:张秀娟
  代理联系电话:18972429739
  代理电子邮箱:
  代理网址:
  代理开户银行:
  代理银行账号:
2024年11月20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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