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乡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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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ESLF-202305TL-0010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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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来凤县乡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已由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11-422827-04-01-964277)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来凤万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来凤万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来凤县,涉及绿水镇、大河镇、旧司镇、翔凤镇等。 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土地提质改造工程1000亩,土地复垦工程1000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程32500亩,旱改水工程1000亩,生态种植工程2700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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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1)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和经财政评审中心预算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具有造价资质单位预算审核)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2)按施工图要求对项目提供设备、材料采购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他全部相关服务施工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2.2.1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项目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造价编制(含该工程涉及的所有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但其中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单项设计的可除外)、专项论证、各阶段评审及相关费用、配合施工图审查、开工到竣工的驻地配合服务、竣工图绘制、工程变更和优化调整、施工全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及质量保修阶段的配合等后期服务,并且满足招标人各项功能性要求并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及验收合格标准;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提交设计成果。2.2.2工程造价工作内容:按照现行工程造价原则完成本工程涉及到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范围内的工程造价。2.2.3施工总承包内容:(1)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施工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缺陷责任期的保修等招标人指定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主要主要建设土地提质改造工程1000亩,土地复垦工程1000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程32500亩,旱改水工程1000亩,生态种植工程2700亩等本次招标范围内容的施工图纸全部建设内容。(2)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相关设备和物资等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招标人功能性要求的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运输、保管、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等,以及材料设备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标段划分: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06-06 合同估算价:192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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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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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个,且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自行确定,由牵头人负责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2)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和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被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1)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农林行业(农业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1业绩要求 联合体成员(任何一方提供均可)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应承接至少一项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3.1.2投标人须配备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土地利用规划类高级职称(项目总负责人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 (2)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 (4)以上所有人员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书面承诺函,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司按实际年度提供(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 3.1.4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承诺书),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3.1.5根据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投标人未出现“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人应作出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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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www.esz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10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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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3年05月26日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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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6.1 招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CA数字认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相应项目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
6.2 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认证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
6.3 主持人按照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虚拟开标大厅”进行在线开标。注:具体操作步骤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恩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以保证线上开标流程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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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直接票决定标。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来凤县分网)(http://js.eszggzy.cn/)、来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发布。(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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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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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