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总公司授权,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盖章认可,此情形可否为响应此资格项?
答: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修改为:“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2.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商务评审/企业认证证书中“4.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具有有效的ISO2230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0.5分”修改为:“4.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具有有效的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0.5分”
3.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商务评审/企业实力中“3.投标人获得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得2分。(投标人提供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证书均有效)”修改为:“3.投标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得2分。(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按照招投标法相关条例规定及我公司资质借出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允许经过总公司授权后,方可使用其复印件,原件一律不得借出复印使用。 特请贵单位充分考投标人行业特殊性,建议对要求资质复印件条款进行调整,允许投标人在出具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使用总公司资质。
答: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修改为:“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5.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中,未考虑到投标人为分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情况。根据招投标法,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有权利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 因此对于本项目中,要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20、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内容,建议要求投标人提供总公司或本级证书均有效。
答: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修改为:“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4投标人须提供2020、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修改为“3.4投标人须提供2020、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分公司参与投标的可提供上级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6.第三章评标办法2.2.2商务评审部分项目负责人中要求“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以及信息系统运维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中要求“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不合理。 员工社保一般由单位本级或者其上级机构进行缴纳,由分支机构缴纳单位本级社保的情况比较少见,此处设置不合理,建议改为“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或其上级机构。
答:第三章评标办法2.2.2商务评审部分项目负责人及信息系统运维人员专业技术要求“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修改为“独立法人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非独立法人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或其上级机构”。
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7项目预算中约定了“根据目录价按云产品类型、使用时长向中标人支付租赁费用,云服务清单目录见3.2章节专有云平台目录价清单云服务清单目录。”,但未约定3.1章节中现有在用资源专有云租赁目录价清单中各产品规格在后续增加使用数量时的价格参考,请明确是否后期增加业务涉及到3.1章节中的规格产品时,同样要按照3.1章节目录价执行。
答:若后期业务涉及到3.1章节中在用资源专有云租赁目录价清单中各产品规格,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执行。
8.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按照招投标法相关条例规定及我公司资质借出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允许经过总公司授权后,方可使用其复印件。特请贵单位充分考投标人行业特殊性,建议对资格要求条款进行调整,允许投标人在出具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使用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
答: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修改为:“3.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9.商务评审“企业实力”中:“投标人或所投云服务厂商获得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四级及以上得2分,三级及以下得1分。”CS认证也称为“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以及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和运营服务等。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构成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商务评审“项目负责人”中:“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1分、项目负责人具备网络工程师得1分、项目负责人具备云专业认证证书得1分、项目负责人具备ITIL(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证书得1分。”项目负责人主要侧重于管理能力,将“网络工程师、云专业认证、ITIL(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招标文件将多项非必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简化评审因素。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商务评审“信息系统运维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中:“信息系统运维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得1分、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得1分、数据库专家证书(甲骨文OCP/华为OLAP/达梦DCA/人大金仓KCM任一种)得2分、网络工程师证书得1分、云专业认证证书(任何云证书一种)得1分、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证书得2分”招标文件将多项非必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简化评审因素。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修改为2023年4月19日00时00分至2023年4月25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获取方式不变。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无须重复获取。
1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年5月10日9时30 分(北京时间)。
14.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襄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