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龙泉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互联网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安泰路道路工程已由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夷发改投资【2022】20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昌龙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宜昌龙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龙泉镇。
建设规模:本项目东接规划八一路,西与现状柏临河大道相接,道路全长296.978m,标准路段红线宽度25m,双向四车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照明工程等。
其他: / 。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
合同估算价:936.43万元。
2.3 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未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宜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宜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交易系统投标企业操作指南》。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27日17时30止,通过互联网登录“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实体CA锁、手机CA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电子营业执照交易主体操作手册)登录项目所属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机构(项目所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6.1招标机构通过互联网在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国际4楼,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组织解密工作,并在申请截止时间30分钟前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使用加密其电子投标文件的实体CA锁、手机CA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电子营业执照交易主体操作手册),登录“宜昌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相应标段作在线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6.2申请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解密工作。在申请截止时间前,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使用加密其电子投标文件的实体CA锁、手机CA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电子营业执照交易主体操作手册),登录“宜昌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所申请标段参加在线开标,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机构的操作情况。
7.评标办法
7.1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7.2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和定标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http://ggzyjy.10.gov.cn/ylSite/)。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宜昌龙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镇村10组
联系人:周石春
电 话:13972587492
招标代理机构: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13楼)
联系人:周丁
电 话:0717-7879099、15090905731
2023年6月16日
备注: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