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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南路改造项目弱电迁改工程的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7 16:05:00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桂林南路改造项目弱电迁改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G2023040701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桂林南路改造项目弱电迁改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G20230407010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100.0% ,招标人为 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黄石城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黄石市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投资规模约881万元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8810000.00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4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3-05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桂林南路及沿湖路弱电迁改,详见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全部范围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其他: 因本招标公告格式限制原因,具体项目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 投标人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弱电迁改工程施工项目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通信与广电工程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办理手机移动数字证书(标信通),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智库—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hsztbzx.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2347 日至 2023427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标信通APP扫码登录或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342809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1.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标信通APP扫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1.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民之家(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城市规划馆旁、园博园斜对面)四楼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见四楼电子屏场地安排及四楼各开标室门前电子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黄石城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磁湖东路28号地  址: 磁湖东路28号
邮  编: 435000邮  编: 435000
联系人: 卫冲联系人: 张颖
电  话: 15572935901电  话: 0714-6380886/13971756651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347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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