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采发〔202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前)
二、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持续推进)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将支持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系统。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内嵌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以及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环节全流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20日前)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将修订示范文本、调整完善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升级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等工作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24日前)
五、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对当前稳住经济大盘、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于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密切跟踪督促政策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确保政策取得实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地方和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