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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本次修订做出的修改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21-12-08 15:3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7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三、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二)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五)将条例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此外,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中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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