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行业自律办法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15-05-30 09: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规范全省各级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从业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各级招标投标协会会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协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与服务工作。
  全省行业自律工作采取协会会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检查落实。协会会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精神、部署工作、交流情况、讨论决议行业自律及服务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行业教育与引导
  第四条开展行业教育活动,把组织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任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五条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组织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工作,并把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主要培训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类标准范本、评标技能和操作实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要组织专家编写全省统一有关法规详解、业务技能、操作实务、道德法则、行为准则、从业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教材,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市州行业自律组织也要注重培养适合本地工作实际需要的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相互之间要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要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在湖北设立招标员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行业规范与约束
  第八条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自律公约》、《会员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招投标从业行为规范》、《从业廉洁承诺书》等系列行为标准和行为准则,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从业廉洁承诺书》,采取有关形式检查公约、行为规范与标准,承诺书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在会员中通报。
  第九条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授权,由省级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标准示范文本,编制工作规程和有关技术文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商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联合下发,全省执行。
  第十条为提高行业自律组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从业行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编制招投标行业业务考试题库;各级行业自律组织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以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及评委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一条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诚信平台数据建立全省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单位诚信档案,并设立网络查询窗口,供会员单位查询与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咨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发现会员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按照自律公约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分。
  处分决定分:口头警告。适用于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适用于违法违规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公开谴责。适用于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会员资格。适用于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应把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行业服务与激励
  第十五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要及时将政府和上级组织对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准确无误地向其会员单位转达,同时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收集、整理全国同行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以简报的形式发给各会员单位,搭建好市场和政府的桥梁。
  第十六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根据形势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咨询队伍,向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及时收集国家和省年度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产业调整等政策导向信息,作出市场预测,发布市场信息,增强全行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十九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以节俭务实的方式,加强与省内外同行开展业务工作合作与交流,不断丰富和促进自身发展。
  第二十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注重发现和宣传会员单位中的先进典型,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弘扬正能量。
  第五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业自律组织要不断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促进自身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鼓励会员单位对行业自律组织和会长联席会议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发现不良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自律办法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全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联席会议要落实责任,按时提出行业自律工作要求,组织交流执行情况,开展自查互查,及时通报落实情况,促进办法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各级协会会长是本行政区域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级行业自律组织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下一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快速入口
新闻中心 -  会员风采 -  招标信息 -  招聘信息 -  行业信用 -  关于协会 -  主管单位:湖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 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

鄂ICP备13010673号-2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 技术支持:湖北函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