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已于5月28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我省关于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性地方法规,也是我国首部关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内容严格遵循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体现了国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改革精神,主动适应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正式步入法律化轨道,对于巩固提升我省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和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历经近十年的改革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省、市、县三级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全覆盖,凡属国家和政府投资或主要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都已纳入各级交易中心实现集中交易,交易规模已由2006年的50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5000亿元;已先后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60余份,招标投标过程监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已实现水利、房建工程和监理项目招投标网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正在设计开发国土、交通、货物等项目的网上交易系统,省、市(州)两级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平台 “一网一库一规”工作正在加紧实施;已累计受理处理各类投拆举报、查处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7000余件,有力维护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