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我局整理了一批全省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公布通告如下: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016年6月,评标专家黄某某在担任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会评委期间及广水市人民法院辅助用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委期间,收受工程项目投标人刘某某财物合计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7月,被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的规定,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 根据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评标专家肖某某在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接受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暗示,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并在评审结束后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4月,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肖某某没收收受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3. 2018年3月,评标专家杜某作为市政道路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崇阳县沿河路升级改造工程的评标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019年8月,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该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
4.蕲春县雨湖泵站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于2018年8月23日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招标人于8月22日通过语音系统随机抽取了4名评标专家(另业主评委1人),通知评标专家签到评审的时间为开标当日10:00前,已确认参加此次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傅某某无故迟到超出半个小时(11:35分到达评标现场),影响了该项目的评标工作,被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以及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5.2020年12月30日,通城县评标专家杨某某参加“通城县五里镇五季线(Y067)提档升级工程第一标段工程(二次)”项目的评标,到达评标地点后,进入评标室前寄存1部手机,另藏匿1部手机带入评标室,被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经调查,该专家在评标期间未利用手机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该专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月,通城县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4分,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理决定。
6. 2020年8月,评标专家袁某某、覃某某在参加赤壁市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13-17标段)的评标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标室,影响了项目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2名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4分。
7.2017年,评标专家颜某某11次非因不可克服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并且在鄂州市综合客运枢纽站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次)项目评审中,存在恶语中伤其他评标专家、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不良履职行为,情节严重。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专家做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决定。
8.评标专家李某某在武汉铁搭厂搬迁建厂施工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多次以明示、暗示方式提出倾向干扰其他评委评审;且在评审结束后给予其他评标专家财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9年5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索取超额评标费
9.评标专家彭某某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湖北中烟武汉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电力外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中担任主任评委。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彭某某以担任主任评委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后,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禁止彭某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六个月并予以通报。
五、不认真履职
10. 2020年9月,评标专家光某参加黄石新港现代物流园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智慧园区项目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将满分为2分的评分项打出3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2021年2月,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光某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参加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
11.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中,发现崇阳县交通管理服务设施客运总站二级客运站改建工程,其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五位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观分未独立评分,在同一张评分表上评分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廖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五位评委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12.评标专家谢某某2020年4月27日参与咸宁市银桂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时,对投标人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2016年10月份获得的省级以上“先进监理企业”称号打1分,而该项信誉奖项已超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三年内的要求,不应得分;对投标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试验、检测仪器打1分,而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只有2分、1.5分和0分三种分值。该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谢某某做出禁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