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有序推进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至4月22日。请登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调查征集”栏目,就《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或以电子邮件反馈至5733597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附件1
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构建以政府建设为主,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为补充,开放共享、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有序推进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工作,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平台”)纳入湖北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
第三条 社会化平台是指政府依法设立或主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的,由国有投资或民营资本建设运营的具有招投标功能的交易电子系统、交易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指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建设运营,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招投标电子监督系统对接,接受行业和综合监管。
第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社会化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对申请纳入的社会化平台组织开展评估、监督。
第五条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社会化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运营服务应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服务、运行标准(试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服务规范标准和功能设施等规定和要求。
(二)电子交易系统依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检测、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含)及以上;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交易数据信息,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1)》;能够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三)平台运营服务机构有完整的交易运行服务规范以及组织架构和人员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和服务。
(四)平台已正常运营超过一年,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项目10个(含)以上。
(五)提供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六)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无正在公示的失信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社会化平台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可由其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信息;
(三)平台场所建设、设施配备、安全保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四)交易运行服务规范;
(五)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或证书;
(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认证证书(交易电子系统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功能的);
(七)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案例;
(八)其它符合纳入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一)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纳入标准,逐项进行自我评估,准备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纳入标准,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采取查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考察、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确保评估真实、准确、详尽,并对评价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评估工作结束后7日内,第三方评价机构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具评估报告和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估为合格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九条 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按照以下程序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招投标电子监督系统、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
(一)签订对接协议及承诺书;
(二)接口调试与数据对接;
(三)试运行不少于3个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四)系统对接验收。验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信息技术运维部门、电子系统开发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指派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对完成纳入程序的社会化平台,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公告,正式纳入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社会化平台应当依法合规运营,按规定向电子服务系统推送数据,通过电子监督系统接受交易监督,依规使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和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场地、评标专家等软硬件服务资源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并取得负责该项目交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根据项目情况择优选择在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社会化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运营的社会化平台的,除依法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平台使用费。选择非招标代理机构运营的社会化平台的,还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对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在社会化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监督,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按照项目属地监管、层级监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跨区域交易的监管职责不因交易平台转移而转移。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在社会化平台开展的交易活动参照此条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社会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负责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管机构监管,为监管提供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等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社会化平台进行定期抽查评估,对于无法满足接入标准或不再具备服务能力的社会化平台,依法依规进行结果公示、约谈、暂停整改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对接协议,进行清退处理。
第十六条 社会化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并视情解除对接协议,清退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意见提出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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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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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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