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相关业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结合湖北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员:年缴纳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会员:年缴纳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年缴纳8000元;
(四)理事单位会员:年缴纳5000元;
(五)单位会员:年缴纳2000元。
第六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减缴、免缴会费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予以缓缴、减缴或免缴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时限
第七条 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应按标准按时交纳每个年度的会费。
第八条 当年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正式会员起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
第九条 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形式注销该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协会日常办公费用的开支,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审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经2025年2月2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