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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信用修复指南》的函
发布时间:2022-03-04

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深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修复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简化了信用修复流程,自2022年3月起实施信用修复在线办理。现编制《“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修复指南》,请各地按此开展工作。

附件:《“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修复指南》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条 为深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和鼓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中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经申请终止“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失信信息公示。

第三条 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所列的“51020”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参加疫情防控和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守信企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2号)所列的市场主体量化记分 4 分以上 8 分以下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区域协同发展措施>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3号)所列综合交通枢纽、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现代物流体系和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项目等,处罚机关应主动告知,公示期满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办理信用修复从快、从简,一般不需参加培训,原处罚机关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第四条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满3个月,信用主体已履行处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信用修复。

第五条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满6个月,信用主体已履行处罚,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信用修复。

第六条 因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被限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七条 信用修复在线办理,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在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http://www.hbcxpt.cn/)上传相关修复材料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修复材料包括:

(1)《信用修复申请表》及《信用修复承诺》(格式见附件一);

(2)已履行处罚情况(缴罚款收据、处罚机关的证明、整改说明等);

(3)信用修复培训情况(严重失信行为需提交,一般失信行为不需提交);

(4)已完成“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的,可只提交“信用中国”网站的修复结果和《信用报告》,免于提交(1)-(3)项材料。

(二)修复决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认定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修复材料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进行审查,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将《信用修复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

(三)数据处理。电子服务系统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信息转入后台保存。

第八条 电子服务系统终止公示后,省内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也应及时撤下同一信息,不再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依据。

第九条 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电子服务系统公益性在线培训等方式,取得培训证明。

第十条 《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等方式获得。

第十一条 在修用修复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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